本文发表于CSSCI来源期刊:《哲学动态》2025年第11期,第52-63页。
摘要:先秦法家思想家针对“怨”这一道德情感所表征出的种种现象与社会影响,提出了用外在政治权力的规训手段来控制并消除由“怨”产生的种种不良后果(如“民怨”)的思路。在法家的致思与实践逻辑中,主要运用利益诱导、社会监督、刑罚约束等外在的规训机制和社会治理方式,使这种“怨”的情绪得到抑制。换言之,通过具有他律色彩的外部治理手段来调整和制约内在道德情感。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家的这一手段从实践效果来讲显得更有优势,但由于其只注重外在规训而缺乏情感的诱导,特别是在一定程度上以违背道德情感的自然表达方式来强行进行规训,使其在丧失了特定的历史条件之后,对“民怨”的治理效果走向了反面。
关键词:怨;法家;权力规训;道德情感
作者:路强
编辑:高欣颀 初审:刘国云 审核:雷勇 终审:杨颖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