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哲学学院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着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四川省和学校相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由学院统筹学校下发的资金,按照奖优、助学的原则设立研究生奖助学金。参评对象需是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定向或有固定工资收入或本人档案未调入本人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委托公司或个人或灵活就业缴纳社保的或委托公司缴纳公积金或参股的研究生仅可申请参评学业奖学金)。
第三条 依据本细则申报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必须是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学制规定学习期限内的四川师范大学哲学学院研究生。参评对象的界定详见各类奖项的具体要求。
第四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若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将取消作假研究生受奖助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五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基本申报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公益服务。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取消或暂时停止对其奖助:
1.思想道德表现不佳或学术行为不端者。
2.违法或违纪以及影响学校声誉引发舆情者。
3.超过学制规定学习期限或在学期间未经批准自行出国(境)以及休学、退学者。
4.无故不按时缴费注册者。
5.师生公认的其它不宜奖助者。
第三章 奖助类别、对象、比例和标准
第六条 研究生奖学金设立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校长
奖学金(参评国家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的所有材料只可使用一次)、单项奖(可与国奖、校长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兼得)四大项目。
(一)国家奖学金
1.奖励对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是品德表现好、学习成绩优、科研能力强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在校学习的二、 三年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总体奖励面为每年国家下拨的指标数,根据学校下发指标数向我院分配候选人名额。
2.奖励标准
博士生 30000 元/生/年,硕士生 20000 元/生/年。
(二)学业奖学金
1.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校学习的优秀研究生。奖励面为每年国家下拨的指标数,根据指标数、我院符合基本申报条件的研究生人数的比例及一流学科、生源质量、培养质量的调增或调减指标等要素向各年级分配候选人名额。
2.奖励标准及比例
等次 | 资助比例 | 各等次比例 | 资助标准(元) | |
博士生 | 一等 | 占博士生总数的70% | 20% | 12000 |
二等 | 30% | 10000 | ||
三等 | 50% | 8000 | ||
硕士生 | 一等 | 占硕士生总数的40% | 20% | 10000 |
二等 | 30% | 8000 | ||
三等 | 50% | 6000 |
(三)校长奖学金
1.奖励对象
校长奖学金由学校自筹经费设立,下设科研奖励和学生工作突出贡献奖以及竞赛奖励三大项目。奖励对象为综合素质优秀、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非定向全日制全脱产无固定工资收入且本人档案调入我院且无委托公司或个人或灵活就业缴纳社保的或委托公司缴纳公积金或参股情况的在籍研究生。
2.总体原则
校长奖学金由学校按照每位硕士研究生每年2000元的额度划拨到学院,由学院先算出每年具体的单项奖励总金额,扣除之后再根据1:2:2的比例算出校长一等奖学金(5000元)、二等奖学金(4000元)、三等奖学金(3000元左右)的具体指标数(由于每年学院总人数、学业奖学金指标以及单项奖励总金额都在变化,如存在余数或除不尽的情况,校长三等奖学金的金额将在3000元上下浮动),再按照人数比例分到各专业方向。
(四)单项奖
科研奖励(含导师一作,学生二作):
学校认定的权威A:5000元/篇
学校认定的权威B:3000元/篇
CSSCI刊:1000元/篇
北大核心、C刊扩展版:500元/篇
学生工作突出贡献奖(2名)1000元/人:
奖励在干部测评(包含指导老师评价50%、干部互评25%、民意测评25%)中前两名的干部同学,以鼓励学生综合发展自身能力。
竞赛奖励:
挑战杯国家级特等奖:5000元
挑战杯国家级一等奖:3000元
挑战杯国家级二等奖:2000元
挑战杯国家级三等奖:1000元
挑战杯省级特等奖:3000元
挑战杯省级一等奖:2000元
挑战杯省级二等奖:1000元
挑战杯省级三等奖:600元
挑战杯校级一等奖:500元
挑战杯校级二等奖:300元
挑战杯校级三等奖:200元
第七条 研究生助学金分国家助学金、“三助”实践助学金、社会资助三类项目。
(一)国家助学金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法学院全日制研究生(定向或有固定工资收入或本人档案未调入培养单位、委托公司或个人或灵活就业缴纳社保的或委托公司缴纳公积金或参股的研究生除外),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重启发放,但不再补发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6000元/生/年。
(二)“三助”实践助学金
1.“三助”实践助学金包括助研、助管、助教等岗位,其名额设置、奖助标准、经费划拨等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助管岗位的设置由学院依据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鼓励我院教师设置助研、助教岗位,所需经费可由设置人科研项目或课改项目经费提供。
(三)社会资金设立的研究生资助项目
由社会资金设立的研究生资助项目,具体实施办法由出资者和学院共同商定。
第四章 考评要素及计分办法
第八条 各类奖学金兼得考评时,不能再叠加已经用过的学术科研成果。
第九条 计分办法
一、课程成绩(20分)
1.具备优异的学习成绩(以研究生院网站上公布的成绩为准,公共课+必修课,算平均分);
2.保持良好的上课出勤率(以课堂签到表及学院抽查为准),旷课一次扣1分,凡无故旷课三次及以上者,不能参加奖学金评审。
二、学术科研(70分)
(1)公开发表论文(35分)
学校认定权威A: 30分
学校认定权威B: 25分
CSSCI刊: 20分
北大核心期刊、C刊扩展版: 15分
被知网、维普、万方等任一数据库收录的普通学术刊物、学术集刊、学术会议论文集: 5分
备注:参评国家奖学金的所有科研成果均需为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方可计分(同等条件下有高级别刊物者优先)。其他奖项:C刊及以上导师一作,学生二作视为一作计分,C刊以下需为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方可计分。所有参加计分的论文不能够少于5000字,报纸除外;综述文章在C刊及以上级别发表的,在1000字以上,按3分算。所有科研成果以上一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之间发表的方可计分,并需提供刊物原件,用稿通知不计分,所有发表论文需要有刊号)
(2) 学术会议(20分)
校内会议全勤者+12分,缺席一次扣一分,12分扣完为止;境外学术会议+15分,境内非本校学术会议+8分(最高分不超过20分,校外学术会议必须出具会议相关论文,且需出具学校的出差报销证明),如无出差报销证明,必须提供会议邀请函、会议议程、会议发言照片等佐证材料。
(3)主持参与课题情况(15分)
参与者按照5:3:2依次递减,排名在第三参与者以后的均按1分计算。所有课题参与以有立项证明的“已立项项目”计分,只有申报书的不计分。
国家级课题: 负责人10分
省级课题: 负责人8分
厅市级课题: 负责人6分
校级课题: 负责人4分
三、综合表现(10分)
1.实践活动(不超过2分)
天府人文讲座: 0.5分/次
暑期社会实践: 0.5分/次
校外实践活动: 0.5分/次(时间必须在寒暑假期间,且在研究生院立项备案。需提交总结报告)
科普之春活动: 0.5分/项(需在研究生院立项备案,并提交完成报告含图片)
2.文体活动(不超过2分)
(1)运动会0.5分/次
(2)志愿者活动0.5分/次
(3)活动考勤
凡学校、学院组织并要求二年级或三年级必须参加的活动,考勤记录全勤计1分,缺席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3.加分项
(1)参加国家级竞赛,获一等奖10分,二等奖8分,三等奖5分,优秀奖2分。
(2)参加省市级竞赛,获一等奖8分,二等奖5分,三等奖3分,优秀奖2分。
(3)校级奖励:一等奖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优秀奖0.5分。
(4)校研究生会干部考核称职加3分,哲学学院研究生干部考核称职加3分,专业点负责同学考核称职加1分。
(5)优秀党员加3分,优干、三好学生加2分。
(6)凡每学年两学期均完成学校规定“课外健身跑”目标的加5分。
备注:(1)以上各项加分项必须出具奖状原件,否则无效。
(2)所有分数,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3)同一活动不累计加分,取最高项。
补充说明:
(1)所有年级上一学年度所获所有奖项及奖学金均不重复计分。
(2)优培基金未结题,不予计分。
(3)书籍参编计分以后记或附页是否注明参编学生名字及具体负责哪一部分,按出版社级别计分。
(4)用虚假材料一概取消评定资格。
(5)加分项需为除本院校级奖励外,国家政府认证奖励方可计分。
(6)以上所有内容未尽事宜,以哲学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最终解释为准。
第五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条 学院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和学院研究生专业培养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机制,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委员会负责学院相关工作细则完善、组织申报、初评答辩、公示答疑、资料上报和受理申诉等事宜。在商定评审细则、名额分配、确定奖项等重大事宜时实行票决制。
第十一条 哲学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会委员构成
主任委员:杨颖育
委员:雷勇、吴书林、杨燕、张生、刘国云、李晟、朱波
研究生代表(二、三年级各一人)
纪律监督委员:李梦云 研究生代表一名
第十二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应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人选。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答复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标准根据财政投入等条件的变化实行动态调整,按各学年度有关文件下达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哲学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川师范大学哲学学院
2022年6月22日
编辑:哲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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